职业是什么?对传统中国来说,所谓三百六十行,归结起来是四大群体——士、农、工、商。现代社会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上,所谓职业,不同于行业,早已脱离了传统“子承父业”的必然,而是与专业技能挂钩。专业技能是现代社会作为一个“职业人”与“外行人”的区别。
医生、律师等高度专业化技能的职业,仅仅在专业技能就给缺乏规定的训练与技能的人设置了进入门槛,同时无法被科层制管理标准化,这意味着技能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圈子、同时无法被外部制度化管理。职业人士在其专业事务上具有更多的知识,以专业技能服务客户,尤其是对其客户的事务具有较客户本人更多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职业“并非一个行业,而是一种控制一个行业的方式”。[1]
职业的自我意识
从业者的自我意识、外界对其作为一种职业的认同、以及客户对从业者的信任、尊重与依赖是尊重和保障专业人士自主性、职业化的底层逻辑。
职业的自我意识。作为一种商品的专业技能服务,职业工作必然与一般的、常规的、非专业的工作产生区分,独特、有价值的专业技能是外行人无法完成职业工作的原因。因此,从业者的自我意识是确立自己有资格、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起点,这也意味着从业者必须可以自主决定从事该职业工作的正确方法、流程和内容,对这一过程具有排他性的自我决定权。
职业化:认同与冲突
认同与冲突。职业内部的圈子在与外界的互动中产生职业认同。安德鲁·阿伯特认为,职业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生态系统,这个系统的最基本要素是职业工作,而职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对工作的合法性控制和专业知识的制度化过程。职业也是一个通过管辖权冲突而发展的生态系统,其中的每个职业基于其专业技能提出对某项工作的管辖权要求,然后彼此之间形成管辖权解决方案。而管辖权往往具有排他性,正是由于管辖权的排他性,一个职业的管辖权变化就必然与其他职业的管辖权变化相联系,一个职业的管辖权扩张也就意味着另一个职业的管辖权收缩。[2]
例如,拉尔森认为,法律职业的职业化过程事实上是一个以垄断市场为目标的“职业计划”(professional project),其核心特征在于对行业准入的控制和对法律服务产出过程的控制两个方面。以美国为例,对行业准入的控制体现为标准化的法学教育和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这一过程的结果是使美国的律师业长期为出身于社会上层的白人男性所垄断;而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则体现为律师协会对律师法律服务范围的积极拓展、对“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者”(unauthorized practitioners)的强烈排斥、对法律服务最低收费价格的严格控制以及对广告的长期限制等诸多方面。[3]
职业地位的提高:进入与退出
如何提高职业的市场地位,可以从拉尔森的行业准入的控制(进入)与产出的控制(退出)两个过程看:在进入方面,学历要求、专业化课程设置、行业准入考试、培训和实习等把关人员培养质量;在退出方面,利用行业协会和职业伦理来严控职业服务质量。
然而,在我国的社会语境下,大多数职业的行业协会都不是具有高度自治性的法人团体,缺乏组织上的“法团自主性”,而由国家机关管理和调控。职业的学术教育虽然主要通过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完成,但国家对教育体制和内容的影响也无处不在。因此,我国职业的高质量发展并非一个市场主导的社会封闭过程,而是一个国家主导的过程,无论是人员培养质量还是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都是在国家的宏观规划和日常规范下实现的。[4]
参考资料
刘思达. 新发展格局下的当代中国职业研究——从劳动分工到专业技能[J]. 中国社会科学. 2023(04): 63-82.: https://mp.weixin.qq.com/s/pUuowhG4bXKSCpmd-SjWEA
[2]
安德鲁·阿伯特:《职业系统:论专业技能的劳动分工》: 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6879477/
[3]
拉尔森(Larson,1977):《职业主义的兴起》,转引自:刘思达:法律职业研究的死与生: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4682813/?_i=3827475rUfK1eC
[4]
延伸阅读|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 https://mp.weixin.qq.com/s/fbZj3K7TNCjrGd-pEe9ISA